二、行政处罚(8项)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2、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3、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4、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
6、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7、以办学为名非法牟利、骗取钱财的(《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第四十三条);
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