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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1、法定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一、法定行政机关(南京市教育局)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六十三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
  (二)行政法规依据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13、《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14、《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五条
  15、《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16、《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九条
  17、《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18、《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六条
  19、《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
  20、《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三)江苏省地方性法规依据
  21、《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
  2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五条
  23、《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第七条
  2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25、《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26、《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7、《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条例》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四)南京市地方性法规依据
  28、《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29、《南京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30、《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第十二条
  (五)部门规章依据
  31、《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八条
  32、《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五条
  3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3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35、《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36、《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三条
  37、《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三条
  38、《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第七条

     39、《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40、《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41、《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42、《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三条
  43、《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第六条
  44、《小学管理规程》第九条、第四十四条 

     4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46、、《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六)南京市政府规章依据
  47、《南京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48、《南京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一)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
  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六条

  (二)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
  5、《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
  6、《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四条
  7、《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七条
  8、《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条例》第五条、第三十六条

  (三)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南京市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
  法律依据: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九条

 
主办单位:南京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