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行政机关(南京市教育局)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六十三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
(二)行政法规依据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13、《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14、《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五条
15、《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16、《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九条
17、《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18、《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六条
19、《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
20、《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三)江苏省地方性法规依据
21、《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
2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五条
23、《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第七条
2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25、《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26、《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7、《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条例》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四)南京市地方性法规依据
28、《南京市民办中小学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29、《南京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30、《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第十二条
(五)部门规章依据
31、《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八条
32、《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五条
3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3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35、《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36、《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三条
37、《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三条
38、《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第七条
39、《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40、《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41、《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42、《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三条
43、《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第六条
44、《小学管理规程》第九条、第四十四条
4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46、、《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六)南京市政府规章依据
47、《南京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48、《南京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