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处室] 局办公室
[审查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八条
[审查条件]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审查程序]
1、社会团体在申请成立时,需向我局提供以下材料:
⑴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报告
⑵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⑶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名单
⑷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个人简历表
⑸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
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⑻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⑼拟设办事机构名称、职责、负责人材料
⑽专职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个人简历材料
⑾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2、 南京市教育局审查同意后报市社会团体审批部门
[审查时限] 市教育局审查时限为2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