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处室] 发展规划处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章、《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江苏省基础教育分级管理暂行规定》(苏政办发[1987]136号)
[审批条件]
设置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类学校的最低标准(适用于普通高中及各级政府部门、行业、企业举办的各类中等职业类学校):
1、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要依法办学;
2、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教育的学校领导;
3、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
4、要有基本的办学规模;
5、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6、须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7、须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教育教学文件;
8、设置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审批程序]
1、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向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区、县人民政府向市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中等职业类学校:由举办者向区县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向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审核要求,经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 公办学校的转制:由学校向区、县教育局提出申请,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再经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审批时限] 2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