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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制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等教育基本制度,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开放型教育形式,学生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环节考核、论文答辩)并通过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经思想品德鉴定后,发给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优惠政策
1. 农村户口毕业生可以“农转非”。 2. 任何学历的毕业生或在校生均可报考,专、本科可兼报。 3. 普通高校、中专校在籍生,完成高一学历层次自学考试,可同时获得毕业文凭和就业报到证。 4.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校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和在校生可直接报考本科段,非对口专业最多加考 3 门课程。 5. 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以上毕业生,可以申请免考已学过的部分课程。 6. 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主考学校可授予学士学位。 7. 取得跨学科双专业文凭,经省教育厅认证后,可享受本科毕业生有关待遇。
报考对象、报名手续
凡我国公民(包括军人)及各类学校在校学生不受地区、年龄、学历、身体条件的限制均可报考。
凭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或临时身份证报名,未满 17 周岁的在校生可暂凭学生证报名。新考生报名时现场数码照相,建立电子档案,办理准考证。
报名考试时间、教材
报名考试,每年两次,上半年 3 月 1 ~ 7 日报名, 10 月考试;下半年 9 月 1 ~ 7 日报名,次年 4 月考试。
区县自考办、委托开考单位负责教材发行,报名期间各报名点均有供应。市自考办教材服务部常年供应教材,双休日正常服务。地点:中山南路 388 号 市自考办一楼 电话: 5225704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