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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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教 育

 

高校招生报名

  1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具备报名资格:
    (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 3 )身体健康。
   在中国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厅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到指定的地点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参加高校招生的考生(含应届生、往届生和社会人员),还必须参加全省高考综合考试。考试成绩记入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2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 1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
    (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生;
    ( 3 )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录取照顾政策

  1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录取时将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分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时,只可享受其中最高分值一项),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 1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录取时可加 10 分投档。
    ( 2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省招委测试、认定后的考生,录取时可加 10 分投档。
    ( 3 )个别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重大突出事迹者,报经省招委会议讨论批准,录取时可加 20 分投档。
    ( 4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可加 10 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可加 20 分投档。   ( 5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录取时可加 20 分投档。
    ( 6 )革命烈士子女,录取时可加 20 分投档。
    ( 7 )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民族院校的,录取时可加 20 分投档。报考其他院校的,录取时可加 5 分投档。
    ( 8 )省级优秀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9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凡享受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名单,须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省招委等有关部门接受审核,经审核的名单经再次公示无误后方为有效。从 2006 年起,第( 1 )、( 2 )项加分照顾政策将予以取消。
   2 .凡外语选考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其本科第一个平行院校志愿中的 A 院校的第一专业报考非英语语种的外语专业,录取时可加 20 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残疾生的录取

  对符合体检标准、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高校收费标准

  经江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
  1. 全省普通高校一般专业每生每年学费人民币标准:本科 4000 元;专科 3600 元。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上述标准在上下浮动 15% 的幅度内确定本校收费标准。
   2. 农学、林学专业本科每生每年 2500 元,专科每生每年 2200 元。
   3. 艺术类专业不分本、专科,美术学、作曲等理论专业每生每年 4600 元,其他专业每生每年 6800 元。
   4. 经省批准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且省在下达招生计划时明确为高等职业教育计划的,每生每年 6700 元,对口单招部分按普通高校一般专业专科标准执行。
   5. 少数院校艺术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核定标准收取。
   各高校可按上述规定,根据其生源情况、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和生均培养成本等,制定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报主管部门和省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主办单位:南京市教育局